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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诉讼中的股权分割-2     (2016-3-19 10:34:13)


2.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夫妻离婚时因情感问题难以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也有不少时候夫妻双方都主张对方存在过错,要求多分得财产。在此种情况下,一方面要根据《婚姻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解决财产纠纷,另一方面解决纠纷的具体方法也要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确立的理念和制度。对于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如何处理,无论是《婚姻法》还是《公司法》都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相关法律的立法精神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点:

(1)夫妻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资合兼人合性质,股东之间不仅要有共同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有较高的信赖关系。夫妻离婚时,如果在股权转让问题上无法达成协议,则表明夫妻双方不仅仅是在夫妻感情方面已破裂,而且在经济利益方面也缺乏共同目标。很难想象缺乏共同利益和相互信赖的股东能够同舟共济,顺利地开展生产经营,也很难想象这样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进一步发展壮大。因此,对于此种情形不宜判决直接分割该股权,而应判决以一方取得股权,另一方取得相应的补偿为宜。如何确定补偿数额,这就涉及到该股权价值的确定问题。[8]

(2)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确定股权价值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完成出资后,该财产的所有权就转归公司所有,股东不再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转而取得股权。该股权价值的具体数额应当根据公司净资产的数额来确定。公司成立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公司的净资产数额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公司盈利,净资产数额可能增多;公司亏损,净资产数额可能减少。因此,该股权价值的数额往往不同于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的数额。所以,在确定股权价值的时候,应以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状况为依据,而不能以该公司注册资本数额为依据。具体地说,方法之一就是以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数额为基础确定股权价值,而该资产负债表则应当是由会计、审计等权威机构,依据有关财经法规制作。[9]
(三)我国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的难点及其解决

由于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具有多重的属性,因此在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问题往往是离婚中最难解决的问题,在分割上存在着诸多的法律难点需要加以解决。

1.股权分割的难点

(1)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性对离婚股权分割的约束

既有人合性,又有资合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最为本质的法律特征。作为投资者最为理想的投资合作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资本的联合以及合作者间的相互信任,便可以使公司拥有良好的商业形象和坚实的信用基础,具有旺盛的生命力。由此,有限责任公司资本的稳定和股东间的和谐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若是股东离婚,则发生股权分割,这将使公司股东的构成和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可能与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发生冲突,使原有的良好合作状态及公司的结构将受到冲击,进而影响公司和其他股东的长远利益。[10]

因此,既要对离婚时股权分割作出合理限制与约束,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利益及发展需要,也应避免公司阻挠股权分割,使离婚财产分割陷入困境,造成非股东方配偶的损失。

(2)股东的配偶的知情权无法保障,对公司资产的举证非常困难

目前我国没有把配偶财产知情权的保护写入法律法规,且目前财产登记制度也不完善,因此对于股东的配偶来说,其知情权缺乏制度上的保护。加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身份是以文字记载形式如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等认定的,股东各项权利也往往仅由股东行使。而其配偶却总是处于弱势地位,对于公司的经营状况无从了解,出现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收集相关证据更是困难,股东的配偶在股权分割时难以充分实现财产权利的保护。[11]

(3)股权价值的动态变化对评估的影响

公司在正常运作中,资产势必发生的动态变化,其股权的价值也随之变动,股权的价值也当然不能用原出资额来衡量。因此在股权分割时,应对其价值进行合理评估。但是,不同时期的评估将使股权价值出现较大差异,事实上难以做出客观公正的估价,这就可能损害股东的配偶的利益。若股权价值评估过少,意味股东的配偶应得的财产权益受到侵害;若是评估后股权分割完毕后公司状况有所改善又使股东的配偶的财产消极性减少。[12]

2.我国离婚诉讼股权分割难点的解决

针对上述难点,笔者认为可以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解决:

(1)作价补偿有利于解决有限责任公司的两合性对离婚股权分割的约束

有限责任公司各个股东之所以选择对方作为合作伙伴,主要是基于资金筹措、技术力量以及客户资源等需要,这种联合能使合作各方实现资源共享,达成预期收益。而股东的配偶通常不具备作为合作伙伴所需要具备的技术和社会关系,不能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建立起信赖关系,因此若是将作为股东一方所持有的股权部分转让给其配偶,将会动摇股东间的利益平衡,从而影响公司的发展。[13]若是股东一方将其所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自己退股,以所得价金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又将使其他股东们面临合作者变是持股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管理随之调整的考验。因此,夫妻一方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股权的分割,作价补偿是最佳办法。作价补偿是对应当分割给非股东配偶的股权进行估价后,给付该配偶等值的货币。补偿的金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补偿的价款可以由持股一方从自己的个人财产中支付,也可以从该股东的部分转让给他人时所得价款中支付,股权转让的具体程序当然依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14]

(2)从立法上保护对配偶财产的知情权

应在婚姻立法中明确夫妻双方对配偶的财产拥有知情权,以及规定在发生离婚纠纷时,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一方应承担的责任。这样可以对股东一方起到威慑警告作用,又能提高其配偶的自我保护意识,还能起到社会宣传作用,提高社会对配偶财产知情权的关注度。在具体操作上,还可以规定夫妻双方均有权知道对方股权和相关经营收入的财产状况,任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以及公司人员都应该给予配合;当离婚纠纷发生时,股东的配偶有权调查取证,以及各企业及部门有协助的义务。[15]

(3)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针对股东的配偶举证难的情况,应综合考虑双方的举证能力,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作为股东的一方证明公司的经营财产状况或出具资产负债资料,其配偶要求对资料进行查,若发现恶意隐瞒,则应该少分。[16]

(4)股权价值的评估

股东的配偶应当享有对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权。对于股权的价值有多种评估方式,如账目价值、利润的资本化、专家评估、董事及其他股东所确定的价格、一定年限内的净利润的一定百分比等。如选择专家评估,该专家鉴定人应该由股东的配偶选择或由法院指定,应该是拥有相应的资质和丰富的经验的专业人员如会计师、市场分析人员等。在评估时,必须充分考虑价值变动的预期因素,兼顾夫妻双方的利益。评估报告做出后,应当告知夫妻双方评估的依据、方法及结果,还可以征求公司其他股东的意见。[17]

结  语

综上所述,由于公司这一商事主体的特殊性,在离婚案件涉及公司分割的问题上就暴露出很多的问题,股东转让股权和夫妻分割股权交差时出现很多法律冲突,所以研究此问题时经常陷入了顾此失彼的境地。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完善股权在婚姻法中分割的制度和原则,建立独立的股权分割体系,寻求更多的解决途径,从而更好的解决此类纠纷案件。

参考文献:

[1]古丽燕.论离婚案件中股权的认定与分割[J].新疆社会科学,2002(3).
[2]何俊萍.论公平原则在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适用 [J].法商研究,2005(1) .
[3]刘春梅.夫妻财产分割中的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的缺憾[J].法学杂志,1997(3).
[4]葛保滨,刘晖,郑加龙.离婚案件中涉股纠纷的处理原则[J].人民司法,1995(4).
[5]王建东,毛亚敏.离婚诉讼之公司股权分割问题探讨[J].法学,2007(5).
[6]甘培忠,吴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探析——兼论我国《公司法》相关制度之完善[J].法学,2005(1) .
[7]龙达云.关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思考[J].安徽商贸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3).
[8]贾青林.夫妻离婚时如何处理各自持有的公司股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7(2).
[9]陈苇,谢京杰.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J].广东社会科学,2004(6).
[10]Richard A P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M].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 .
[11]王建东.离婚诉讼中股权分割问题的研究[J].政法丛论,2006(3).
[12]王宏.析离婚时股权的分割[J].河北法学,2002(2).
[13]赵峰,蓝晓植.股权概念的认定[J].江南大学学报,2003(3).
[14]肖峰.论股权[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3(3).
[15]盂兰凯.离婚案件中股权分割问题初探[J].律师与法制,2002(6).
[16]王瑞.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分析[J].法学杂志,2005(4).
[17]刘金波.股权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作用[J].政法丛论,2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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