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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解经济补偿金-6     (2016-3-16 11:56:12)



(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计算横跨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是法定要求。其实质意义为,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将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分成了两个时段,分别计算两段工作期间在新旧规则下的经济补偿金数额,然后将两者相加,即得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举个例子,


案例5,劳动者甲于1995年年1月1日进入单位乙工作,2015年度甲的月平均工资为13000元,而甲工作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月。2015年12月31日,经单位乙提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问A能获得多少经济补偿金。计算如下:


1、以2008年1月1日为界,分别计算各时段的经济补偿金。


(1)劳动者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的经济补偿金为:经济补偿金 =  12  *  13000元  =  156000元


其中,12个月为补偿的月数,199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为13年,因“经单位提议,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最高补偿年限为12个月,所以取12个月。13000为其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2)劳动者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经济补偿金为:



经济补偿金 =  8  *  12000元  =  96000元


其中,8个月为补偿月数,2007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为8年。12000元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4000*3,因为甲解除劳动关系前的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13000元,此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工资12000元,所以取12000元。



2、将两个时段的经济补偿金相加,即得到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 = 156000元 + 96000元 = 252000元


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参加工作的劳动者,计算其经济补偿金实质与横跨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并无不同,前者是后者的简化情况,只需运用新规则即可。



四、问题与思索



在 美国,贯彻的是“雇佣自由”原则,雇主解雇雇员并不需要正当理由,雇主一般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特殊情况,即使雇主解雇行为没有正当事由,雇主也无需承担责任。【12】在英国,经济补偿只适用于经济性裁员的情形,而且数额并不高,雇主因其他原因解雇雇员时并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德国,法律对解雇中的正当事由要求很高,但如果法院认可雇主的解雇事由,雇主无需向雇员支付经济补偿,即使在经济性裁员中,雇主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雇主仅在解雇的正当事由不成立时,通过支付离职赔偿金的方式终止劳动关系。在我国,在不计算情形细分及劳动派遣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经已有24种之多,范围不可谓不广泛。2008年之前,在《劳动法》之外,专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调整经济补偿金;2008年之后,在总共98条的《劳动合同法》中,涉及经济补偿经(包括经济赔偿金)的多达17条,力度不可谓不大。【13】


然而,在实践中,有人却已能通过精心的操作,巧妙规避经济补偿金的法定义务,又完全合乎法理,使经济补偿的法律如同空置。实在令人感慨不已!


工作是一个人的经济来源和物质基础,关系到一个人的名望,社会地位以及其他的社会关系。深刻认识到此意义,怎么强调劳动法的重要性都不为过。张五常说,应该废除《劳动合同法》,楼继伟部长亦表示,《劳动合同法》伤及了国民经济。谈及《失去的二十年,日本经济长期停滞的真正原因》,池田信夫用三分之一的篇幅,反思了日本的雇佣制度。凯恩斯则认为,工资消减将只会产生期望、投资、国民收入和就业的螺旋式下降。【14】可见国人对劳动法关注之切,劳动法对一国经济社会影响之深。与此相比,我们的劳动法确实任重道远。

参考文献:

[ 1 ] 转引自林嘉、杨飞主编:《劳动法评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5页。

参见刘京洲:浅易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载《甘肃科技》2004年第六期。

[ 2 ]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894号,http://wenshu.court.gov.cn/content/content?DocID=f05c8492-b647-11e3-84e9-5cf3fc0c2c18&KeyWord=%E5%8C%97%E4%BA%AC%E9%BD%BF%E8%BD%AE%E6%80%BB%E5%8E%82

[ 3 ]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116页。

[ 4 ] 贾俊玲主编:《劳动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3版,第124页。

[ 5 ] 王林清:《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87页。

[ 6 ] 王全兴:《劳动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83页。

[ 7 ] 常凯主编:《劳动合同法理论难点解析》,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出版社, 2008版,第283页。

[ 8 ] 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版,第308页。

[ 9 ] 奚晓明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264页。

[10](德)汉斯·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0版,第2页。

[11] 宋春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律适用,2002年第2期

[12] 谢曾毅:《劳动法的比较与反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7-48页。

[13] 参见《劳动合同法》第26.36.38.39.40.41.43.44.45.46.47.48.50.85.87.93.97条。

[14](美)加里·M·沃尔顿,休·罗考夫:《美国经济史》,王珏,钟红英,何富彩,李昊,周嘉舟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6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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