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甲子,绍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来源:劳动法库
导读: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补助。由于经济补偿金往往数额可观且与劳动者的失业状况直接相连,所以其始终是劳动争议极为重要的内容。熟悉和掌握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规则,是正确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和前提。在理解经济补偿金规则的基础之上,便可进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即将经济补偿金规则应用于具体案件之中。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适用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支付,二是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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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补助。【1】由于经济补偿金往往数额可观且与劳动者的失业状况直接相连,所以其始终是劳动争议极为重要的内容。
由于,我国经济补偿采用的是分段适用原则,即工作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前的,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规则;工作期间在2008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后的规则,此源于《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因此,熟悉和掌握经济补偿金在2008年1月1日前后的规则,是正确适用经济补偿金的基础和前提。
一、2008年1月1日之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则。(以下简称旧规则)
在内涵上,经济补偿金主要分为两个内容,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其规定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会产生经济补偿金。二、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其主要涉及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规则
(一)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1、法定情形 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主要见于《劳动法》第二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以下称《解释一》)第十五条的规定。归纳如下,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解除的; (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
( 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关系的;
(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 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6)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7)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8)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 9)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1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以上便是旧规则体系中,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十种法定情形。其中第1-5种情形规定于《劳动法》中,且都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第6-10种情形规定于《解释一》中,他们都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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