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德兰编者:此处为公租房、直管房、可以研究商租房、安置房等各种类型房屋租赁】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欠债务;【德兰编者:生活债务】
  (2)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欠的债务以及一方从事经营,其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所欠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同上】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家庭析产所分得的债务;【?】
  (4)夫妻一方受另一方虐待,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等所欠债务。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自产自用个人】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5、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德兰编者:上述法律文书只对特定的离婚主体有效,即对内效力】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6、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德兰编者:应以死亡一方遗产偿还共同债务的一半】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德兰编者:不是补偿】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德兰编者:事实重婚】
  (3)实施家庭暴力的;【德兰编者:一次足矣】反家暴法对冷暴力没有规定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德兰编者:最迟在法庭辩论终结前】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德兰编者:1年为诉讼时效期间】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德兰编者:个人信用、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人道帮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1)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
  (2)离婚后没有住处的。
   来源: 北京德兰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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