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某一员工总是不断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但每一次情节都比较轻微,够不上“严重”的程度,企业如何做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法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律法规对何种行为可以被界定为“严重”,却没有规定。在实践中,如果企业在其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辞退且不支付补偿金的情形,只要这些规定不违法和非明显不合理,一旦发生纠纷后,可以作为处理纠纷的依据。 
    对于某些违纪行为虽然性质较轻,但如果屡教不改,也可以规定为辞退条件。具体的规定方式可以有3种:1)就单个行为累计,如:“无故迟到或者早退,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X次,或者1年中达到X次以上者,予以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累计处罚方式,如:“一个月内累计受到警告以上处分X次以上者,三个月内……予以辞退……”。 3)逐步加重式,如“弄虚作假,托他人代打工卡者,初次发现扣除工资50元,再次发现,即予辞退,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此类情况应注意保留必要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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