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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一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2012-5-22 9:30:11)


   对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是否一律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规规章,对于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尚在法定医疗期内的职工,以及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虽有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以及经济性裁员),企业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如果劳动合同在上述期间到期的,也不能终止而应顺延至上述期间届满。但如果职工有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则不在此限,企业仍可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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