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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逾期终止合同的处理     (2012-5-22 9:29: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并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至于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处理方法:

  1)一般情况下,可以逾期终止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企业在2001年7月5日要求终止原劳动合同应该得到支持,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当按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7月1日至5日的工资);

  2)如果企业提出终止劳动合同逾期过久,则会被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按事实劳动关系(无固定期限)对待,解除劳动关系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某一企业与员工签订了期限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6月30日的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仍在企业工作至2001年12月31日。2001年12月31日,企业以终止劳动合同名义辞退员工未支付经济补偿金。企业的这种做法,就可能得不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员会和法院的支持。);

  上述1)和2)的期限并非有严格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司法人员在对事实和法律不同理解上的自由裁量。

  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职工,建议企业在劳动合同到期日之前,将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以书面方式通知职工本人,也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且要确保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形成新的事实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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