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委托理财合同风险责任条款的法律适用     (2015-12-9 12:59:49)


1、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由委托人将名下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使用委托人的资金账户、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在证券、期货金融市场上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管理活动并由委托人承担投资见险后果的,为委托理财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约定,经营亏损由委托人自行承担,而受托人按照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及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证券、期货经营后发生亏损的,委托人主张返还投资资产的,受托人应予返还;但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返还亏损部分资产的,不予支持。
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经营亏损责任分担,委托人交付的投资资产,因受托人按委托人指示正常经营实际发生志损,委托人主张返还投资资产的,受托人应予返还;但委托人主张受托人返还亏损部分资产的,不予支持。

2、当事人在理财合同约定,双方按约定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责任的,无论是以委托人名义还是以受托人名义从事投资理财活动,均属于双方共同投资经营活动的合伙行为,应按照合伙问题规定,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当事人在理财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填补损失或由受托人填补损失条款的,属于合同双方对共同经营风险损失及责任承担的内部约定,应视为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合伙协议,不得以协议约定内容属于特定经营行为而认定合同无效。

4、委托人与受托人在理财合同约定,委托人将其资产交受托人经营,爱托人无论盈亏均保证委托人获得原出资额的固定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或固定收益回报的,超额收益归受托人所有,属于双方订有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定贷款利率最高部分,不予保护。

5、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当事人过错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确定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