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0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在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法律规定中首次借鉴并引入了〈民事诉讼法〉关于支付令的概念。支付令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的限期履行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法律文书。债权人对拒履行义务的债务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发布支付令,通知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对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直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 2、请求给付的劳动报酬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和证据; 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没有其他债务纠纷; 4、支付令能够送达用人单位。
劳动者提出申请后,法院应当在5日内通知其是否受理。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劳动者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用人单位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该裁定不得上诉。
申请支付令不秘经过法院的审理程序,所以有快速便捷的特点。需要讨论的是,支付令的运用表面上与“仲裁前置“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原则是有冲突的,但是实际上仍然要坚持仲裁前置的原则,具体体现在当对方提出支付令异议以后,双方仍然要进入实体审理阶段,这样当事人仍然需要到有管辖权的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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