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某一员工已与企业签订了9个劳动合同,但在第9个劳动合同还差1个多月到期的时候,企业在未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解除了劳动合同。企业应向该员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1个月(最后一个劳动合同期限),还是9个月(全部劳动合同的连续期限)? 
    企业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依据,是按员工在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间,每工作一年计付一个月工资。在员工在企业连续工作期间,无论该期间中是否订立劳动合同,以及订立多少个劳动合同,都不影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因此,本案中企业应向甲员工支付9个月工资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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