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本案中的还贷部分,是不是应该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六、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处理?……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各半分割。”。所以男方提出,既然是共同房产,分割时候按照各自还贷的部分(出资比例)进行分割。那么按照这种说法,女方从自己工资卡上支出的还贷次数仅仅两次,数额较少。那么婚后还贷部分分割,女方只能得到很少数部分。但是,本律师的意见是,基于上文中提到的婚后还贷部分存有三个特殊性,所以应该按照共同还贷,共同债务,各半分割,而不是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结果
  最后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部分观点,在法院的调解下,男方和女方达成协议,女方拥有房产产权,剩余贷款归女方归还,女方按照房产共有各半的分割原则,给男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四、经验总结
  当然,从此案件我们可以得出,张某和李某的想法都有极端。但是最终能够和平解决,得益于法院充分调查取证和吸取了地方高级法院的对财产分割的适时解释。
  需提醒的是,关于婚前按揭购房离婚分割时,一方没有证据表明房产不是另一方的赠与,那么一方出钱,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其也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财产为共同共有为目的,这样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此思路观点,司法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未给予应有重视,往往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绝对化应用,或单纯适用婚前财产,以登记制为准的原则,或单纯地考虑谁出资,以出资为准的原则。这两种原则如果绝对化了,那么世界上的婚姻财产就很好分匹配但确实是一刀切情况,不符合婚姻家庭的复杂性特点。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都是如此。关于上述财产分配原则,这需要据理力争,婚姻家庭案件有其特殊身份关系因素掺杂其中,不能简单适用财产法。
  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导致很多人对有些问题绝对化。就像本文中提到的这种案列,现实中很多很多。比如,前不久,一朋友求救于我,他结婚一年的妻子要求把他把他婚前房产(无贷款)加上妻子的名字,基于对妻子的爱,也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朋友同意妻子加名。但是在妻子加名后三个月,妻子提出离婚,要求房产按照加名后的产权登记情况(共同共有)进行分割,这个朋友焦急万分,觉得他妻子就是为了骗取他房产而要求在房产上加名的。本律师很赞成最高法的吴晓芳法官的观点,任何人不能以婚姻为名义,来实现自己的敛财之梦。婚姻关系本身涉及人身关系,如果有人为了钻法律的空当,而得到钱财的话,这种梦想还是让他梦断的好。所以对于朋友的案子,我很乐观的告诉他,你的妻子在加名后三个月内(加名时间短,结婚时间短)提出了离婚,让你看到了她的真实目的。你应该根据事实据理力争。这个加名,不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骗取或者得到利益而已。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出现了“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以结婚为目的”。前一种表述为非常明确的共同共有约定,后一种表述在我国目前实行婚后共同财产制下,结婚即意味着同财共居,可以说与前者有异曲同工之处。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人为了得到利益,不是以结婚共同生活为目的,而是以结婚为幌子,骗得一方出钱买房,房产却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另一方在双方结婚不久就申请离婚,简单的套用婚前房产财产分割归婚前登记一方所有的原则,要求独吞房产,让出钱一方片甲不留,既无婚姻,也无房产。这种缺德的行径是应该遭受谴责的。这种情况也不能简单的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只能视情况而定,如果房产在婚前就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确实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应该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一方确实就是骗婚,想得到财产的,司法实践中,就有法院就根据实际情况判令房产归实际出资方所有,这种判例,才是根据事实和情况出具的判决,家事无小事,家庭和谐社会才能和谐。
   
  以结婚为目的,一方出资,房产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共同按揭贷款房屋的产权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既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也符合共同共有可以基于约定而产生的法理。而且符合婚姻的伦理性。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往往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没有斤斤计较谁的名字在房产证上,谁来负担贷款等这些问题,这才是基于共同生活为目的,互相信任而存在的真实的婚姻。婚姻一旦加上功利主义,加上人为的防范,那么这个婚姻肯定从一开始就磕磕绊绊。妥善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关系的和睦与稳定,对于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让我们爱情少些防备,让我们的婚姻少些算计,也许,爱情会更加甜蜜,婚姻会更加宽容、和谐!
   (本文在北京市朝阳区律协举办的“北京市朝阳区律师优秀新型民事业务类案件评析型论文征稿活动”中获得论文二等奖)
 
  转自:胡铁律师的博客  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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