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贾明军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中伦律师事务所
  前 言:2015年即将过去,本年度我不仅代理几件颇有心得的离婚涉及股权分割的案件,而且有幸在10月底倾听了最高院的法官(为防止给法官造成工作不便,姓名在此隐去)关于婚姻案件中关于涉及股权分割的讲座。在倍感钦佩最高院法官学术及实务水平的同时,也正好能结合自己的办案实务,对于实践中离婚涉及股权分割(主要是涉及国内公司的股权分割)的法官与律师在实务中的心得小结分享。以下信息仅代表我对相关实务、法官观点的理解,不代表法院或某法官观点,不具有权威性,仅供学习交流。
  一、前沿信息归纳
 
  1.离婚案件的数据信息。
  (1)离婚案件数量。2014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离婚案件112万件。和民政局沟通的数据显示,法院系统审理的离婚案件,只占全国所有离婚案件的2成左右。其他8成离婚案件,是通过民政局协议,或是通过境外法院办理。在上述离婚案件中,四川、河北、河南离婚人数居前,这也基本和人口数相对应。
  (2)感情破裂的原因。感情不和、分居占了所有法院受理离婚案件的57.6%(含可能婚外情的原因);家庭暴力仍然能达到23%左右;不良恶习约占10%。
  (4)调解、判决比例。所有离婚诉讼案件,能够调解的约占6成,达到57%,充分说明这是“人民内部矛盾”;所有的离婚诉讼中,调解、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占76%,这要超出很多律师的判断。
  (5)子女抚养归属。子女归属男方的,约占六成多一点儿,大约63%左右。我分析原因主要有,目前离婚高发率在25-35岁之间,女性再婚带子女客观上来说,确有困难。当然,在实践中,也有大量案件,女方宁愿少分财产、也要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案例。
  (6)离婚争议焦点。仍然主要归结于财产,特别是房产争议较多。特别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如何分)、十条(房产有银行贷款离婚时如何分),关注和争议较多。
  (7)涉港澳台案件,2013-2014年以来,数量稍有下降,分别为827件和702件;而涉外案件(指除涉港、澳、台之外的涉外案件)数量增加,近两年增加比例为9.2%和29.8%。
  (8)大家非常关注的中国司法判判文书网马上可以下载。其实,我这一段时间以来,一直都可以下载,特别是PDF版。
  二、最前沿观点或趋势
 
  1、推崇“家事审判”概念。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判,结合国外审判趋势与潮流,推行“家事审判”的概念。目前,香港与新加坡都有专门的家事法院或家事法庭。基于离婚案件的特点,有序推进专门的审理程序以及专门的法庭/法院建设。
  2、以往涉及财产分割司法解释效力。
  关于1993年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仍然有效,依然是要考虑以下原则:
  (1)区分原则,即区分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
  (2)男女平等的原则,即分割时要平等地考虑男、女的利益,但这不是要求必须“五、五”开、一定对半分割;
  (3)保护子女利益原则;
  (4)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我理解,不是说必须要构成婚姻法第四十六的的情形,才能对另一方少分甚至不分。我理解,对于一方确实有诸如“婚外情”时,法院应当做出一个态度,对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施予责任承担;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不多述了;
  (6)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我理解,对于离婚股权分割的折价款,尽量可请当事人庭外自己达成协商一致,防止当事人因各种主、客观原因反悔后,把责任推给法官或其他人。
  (7)补偿或生活帮助的应用;我理解,即对于有夫妻“AA”制约定的案件中,对于为家庭做了较大贡献、抚养了子女、照顾了老人、料理了家庭的,要给予适当补偿;而对于因为离婚导致一方没有居住条件等“生活困难”的,要给予经济帮助。这个条款,律师要能熟练运用。’
  3、关于离婚案件“偷拍、偷录”证据效力认定的问题。
  为了证明一方有外遇,取得的私自“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根据95年的专门批复,这个录音录像不能使用,是非法证据。以前法官处理,就是不用该类证据。但这样往往会“案结事不了”。2002年证据规则开始适用后,偷拍偷录的能否作为证据使用,我的理解,就是由法官自由裁量了。主要是法官要让被录一方举证证明,另一方偷拍偷录的行为,损害了他的重大合法权益。即证据规则第68条的应用及认定由法决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形成的证据,人民法院不能作为证据,但被告方要证明原告的偷拍偷录要“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能否证明、证明了与否,要看法官的态度,我的理解,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4、关于离婚案件中涉案财产的保全。
  我个人理解,即以“证据保全”的形式,保全“重要公司资产”,以防止一方恶意通过转移公司资产的形式达到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的技巧,在实践中能否应用,我们还要灵活掌握,在此不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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