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部实施《劳动法》的意见,企业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而不续聘的,企业可以不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对于国有企业,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解释,自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以后录用的员工,也适用上述规定;但在2001年10月6日《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之前录用的员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的,应发给生活补助费(从录用之日起计发至2001年10月6日,最多12个月)。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