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产按原价分割还是现价分割 一般以现价分割,对于市场价值,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需要评估,一般原原告申请,预交评估费
  用,判决时分担。评估报告有效期6个月。
  2、离婚导致产权变更是否要交契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391号文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 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
  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3、房屋评估价与市价有差别么 评估价一般会比市场价略低一点,但不会太多。
  4、公房承租权如何分割 可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公房使用、承租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坚持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
  童合法权益等原则,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实事求是,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现将审判实践中提出的一
  些问题,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答如下: 一、问: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可否予以处理? 答: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公房的使用、承租问题发生争议,自行协商不成,或者经当事人双方单位
  或有关部门调解不成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妥善处理。 二、问: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在什么情况下,离婚双方均可承租? 答: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三、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什么原则处理?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 (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四、问: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是否给予经济补偿? 答: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而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五、问: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否由双方分别租住? 答: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
  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六、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的,可否暂时居住?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
  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
  费用。 七、问: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何处理? 答: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
  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八、问: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赁关系时,是否需征得自管房单位的同意? 答: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
  一般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
  更登记手续。 九、问:对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应如何处理? 答:对夫妻共同出资而取得“部分产权”的房屋,人民法院可参照上述有关解答,予以妥善处理。但分
  得房屋“部分产权”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
  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 十、问: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可否采取竞价方式解决? 答:对夫妻双方均争房屋“部分产权”的,如双方同意或者双方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可采取竞价
  方式解决。
  5、婚前房产婚内出售另购房如何处理 婚前个人房产出售后再购房,登记在该一方名下,一般认为是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并不发生性质改变
  ,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如果该售房款不足以支付新房款,用婚内双方共同财产支付部分房款,则即便登
  记在一人名下,仍应属于共同财产,分割时从公平角度出发,可以扣除婚前个人财产部分。
 
  6、父母出资房产的分割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于其子女名下,如果是全示出资,则属于婚前个人财税 。如果仅支
  付首付款,婚后存在还贷,一般认为属婚前个人房产,便对于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
  共同还贷部分一半。 (2)婚前一方父母出资,房产登记于另一方名下,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另有约定。 (3)婚前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视为按份共有,可按各自父母出资比例分割。 (4)婚内一方父母出资购房,产权登记于子女名下,一般可认定为其父母明确向子女一人的赠予。如果
  父母仅支付首付款,其余为贷款按揭,则即使房产只登记于一人名下,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
  该首付款部分出资可以认定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 (5)婚内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两人名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视为对子女的赠予。
  7、拆迁安置房屋分割标准 因拆迁安置时,如果属于被安置人口,就有权主张安置房屋和拆迁款的权益,除非有特别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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