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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经济补偿标准     (2015-9-16 8:37: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据此,除非双方合同有特别约定,应该按劳动者实际工作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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