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介绍 | 业务专长 | 联系方式
 
您的位置:雪律师法律网>>查看页面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1     (2015-8-28 10:42:31)


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 1 :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入职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王某1982年7月参加工作,于2001年8月在湖南省某市国家税务局办理退休,自2001年 9 月起领取退休金,为该局正式退休公务员。2011年 8 月王某进入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双方签订了期限 5 年的劳动合同书。

2012年 3 月24日,王某提出辞职。王某主张其工作期间存在双休日加班情形,其因为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拖欠加班工资提出辞职,故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要求康达会计师事务所支付加班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请求。王某不服仲裁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系退休公务员并已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康达会计师事务所建立的并非劳动合同关系,而系劳务关系,在其不能证明双方就加班费及解除劳务关系经济补偿金存在约定的情形下,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 2 :停薪留职下岗内退人员可与新单位成劳动关系

李某系富强公司职工,双方签订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企业经营的原因,1990年起李某开始自富强公司待岗。李某虽然待岗,但是其与富强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且自待岗之日起,富强公司每月向李某支付生活费,并一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2005年 9 月李某进入玉林公司工作,并先后三次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 。2011年 7月15日,李某在前往玉林公司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后因受伤治疗,李某未再到岗工作。2011年10月27日,玉林公司向李某送达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通知载明因李某长达 3 个月无法正常工作,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以此为由提出与其解除劳务合同。李某为确认工伤,以要求确认与玉林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出仲裁申请,随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2010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三)中,第八条的规定,下岗待岗等四类人员,在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后,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老李属于企业待岗人员,具备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经进一步审查,老李与玉林公司之间所签合同虽然名为劳务合同,但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完全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故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3 :因个人原因未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付二倍工资

陈某于2012年9月1日入职餐饮公司,担任人事经理一职。2013年 5 月,陈某以个人发展原因为由,提出与餐饮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批准了陈某的辞职申请,为其结清了工资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陈某离职后不久即要求餐饮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0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餐饮公司表示陈某全权负责公司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即便陈某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因亦在于其本人意图以此牟利。餐饮公司向法院提交了陈某在入职时签收的岗位职责确认书。陈某认可上述证据材料真实性,也认可其工作职责包括劳动合同签订事宜,但坚称是餐饮公司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案件证据情况,需要审查劳动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在于哪一方。现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曾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公司予以拒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合上述理由,法院判决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 4 :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有权签无固定期合同

刘某于2000年进入某集团公司的大山子公司工作。2005年,刘某被安排到大海子公司工作。2008年1月1日,大海子公司与刘某签订了劳动合同。2010年11月,刘某与大海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刘某认为其进入某集团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因此向大海子公司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大海子公司不同意签订并告知刘某2010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刘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审理阶段,认为刘某在大海子公司连续工作不足10年,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因此并未支持刘某的申请请求。刘某不服仲裁裁决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最终判决确认刘某与大海子公司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

案例 5 :调岗后劳动者拒绝到岗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2004年4月1日,张某(乙方)与时光科技公司(甲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2008年11月,时光科技公司曾以张某严重违纪为由做出了辞退决定,后经二审法院判决确认撤销辞退决定,恢复劳动关系。
时光科技公司收到二审法院判决后即向张某邮寄了《岗位安排及报到通知书》,写明因物流经理岗位已满编,故将张某岗位调整为人力资源经理,但从事的主要工作是物流培训工作,薪资标准及办公地点不变,并要求张某在三日之内到公司报到上班。张某收到上述通知后,对于两岗位属同一序列等级不持异议,但坚持要求担任物流经理岗位,故未按公司要求报到上班。

此后,时光科技公司又多次向张某发出了内容相同的上岗通知书,并向张某告知如不按时到岗上班。随后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管理,拒不上班,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纪律和管理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事后张某起诉。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确认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雪化平律师网版权所有:http://www.xuehuaping.com----------------


[关闭窗口]

 



雪律师法律网  © 版权所有京ICP备12020737号   联系电话:13910672750
Email:winter_xue@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