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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胜任工作解聘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013-6-18 10:53:27)


   员工工作能力不胜任,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和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1、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者
  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08年前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08年后工作年限】

2、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者
  经济补偿金=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08年之前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08年后工作年限(不超过12个月)
注:08年以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每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予支付。

   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6个月至1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法律法规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依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医疗补助费。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北京<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2009》

   第25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法》及其配套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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