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是某医疗器械经销公司职工。2008年3月,杨某与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三个月后,他又到原单位工作,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到期时,杨某向单位提出本人曾经在这订立了两次劳动合同,要求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认为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单位有权决定是否与其续约。于是,申请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仲裁庭:不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果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中申请人虽然两次与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中间有间断,不能称为连续。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要求予以拒绝是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并无不妥,理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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