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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如何计算?     (2012-5-14 23:09:45)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生产、生活资料,保障失地农民的经济利益,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重任。在我们多次被咨询或代理的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将中国目前的征地补偿制度做了一个小结。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实施程序
1、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并经批准征用土地方案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后10个工作日内公告。
2、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文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土地的所有权人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土地的农业人口数量;各种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口的具体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依据、实施的步骤和期限等。
3、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以下简称为“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应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权利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4、被征地的权利人在上述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用土地上有建(构)筑物的,还应提供有关建(构)物的合法证件。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另外,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用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按该征用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标准(以下简称为“标准”)计算。
1、土地补偿(分五类):
(1)征用水田、旱地、专业菜地、专业鱼池,按该土地标准的六至十倍补偿;
(2)征用果园、茶园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征用其他经济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50%至70%补偿;
(3)征用用材林地,按该土地邻近水田标准的30%至50%补偿;征用荒地、荒山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20%补偿;
(4)征用水塘、渠、坝等农用水利用地,按邻近水田标准补偿;征用水库按邻近水田补偿标准的60%补偿;
(5)征用道路,按征用道路的邻近土地类别补偿标准补偿。
2、安置补助费:每一个需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标准的四至六倍。其他的土地安置补助费分别参照各类土地补偿费的对应比例标准支付。
需要安置的人员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3、青苗及其他补偿
(1)青苗:生长不到一年的按标准的50%,生长期在一年以上的按标准的100%;
(2)成鱼按标准的100%;鱼苗、鱼种按邻近专业鱼池类别年产值标准的120%;
(3)苗木花卉、经济林木,按邻近水田标准结合年限;人造林按邻近水田标准的50%结合年限(最高不超过四年);
(4)房屋(及其他建筑):按合法建筑面积和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剔除残值后的标准计算。具体办法按长沙市房屋拆迁补偿的规定进行。

三、土地补偿费的归属
征地补偿费中土地补偿费是主要部分。因此,农民们最关心的是土地补偿费到底应该归谁所有。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土地归谁所有,土地补偿费就应该归谁所有。该笔费用由村民小组(一般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集中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和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

附相关参考法条: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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