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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运损失如何赔偿?     (2025-3-11 14:21:18)



1、赔偿停运损失的诉求是否合理?

网约出租车司机属于新兴就业群体,车辆是网约出租车司机赖以生存的工具,属于营运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对于网约车这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2、停运损失由谁承担?

停运损失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损失,属于间接财产损失,并非机动车本身的直接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如果保险公司已就停运损失免赔的条款对投保人作出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此种情况下,此损失应需由实际侵权人自行赔付。

3、停运损失如何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元/天)x停运天数(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

日净收入:依据营运人事故发生前的平均流水,结合交通事故发生地同行业盈利情况,扣除相应营运成本予以酌定。

停运天数:事故处理时间一般以交警部门出具的合理扣车天数证明为准;维修时间以维修机构合理的修车时间为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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