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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2     (2023-6-11 11:03:42)


(四)破产条件——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的审查要点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1、2、4条规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是指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1)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司法实践中,关于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认定,我们认为债权人依据法院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是初步证明债务人公司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审查公司是否已具备破产原因,包括依法传唤公司及其股东等相关利害当事人,对公司资产状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情况进行必要审查。在此基础上,如无相反证据证明公司资产足以清偿债务或具有清偿能力,且债权人与公司均不申请破产的,法院可作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裁决。具体而言,法院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综合审查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

1、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

资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通常是指:(1)公司存在一个或多个被执行案件,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执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股权、银行存款以及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情形下,法院可认定公司资产已然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2)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如依据公司年报信息中资产负债数据认定企业负债大于资产。

2、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根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规定,公司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3)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5)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3、公司处于停业状态

公司处于停业状态的已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已丧失因继续经营的可预期清偿能力,法院可将此作为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考量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主要涉及下列情形:(1)公司已经停止经营;(2)因联系不上公司登记的住所,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列为经营异常;(3)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被吊销营业执照;(4)注册地址已由他人使用,且无其他具体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4、公司股东未答辩

大部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如经法院依法传唤,股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将此作为认定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的考量因素之一。司法实践中,股东未答辩主要涉及以下两种情形:(1)股东失联且涉及大量诉讼。(2)法院向股东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法律文书,均因原地址查无此人或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后经公告送达但股东仍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书面意见。

如案例一中,B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调查查明,A公司已无可执行的财产,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外,A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A公司还存在其他多个执行案件,股东刘某、黄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答辩。综上,法院认定A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

5、不申请破产

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申请公司破产或公司是否已进入破产程序。如果在诉讼审理或执行过程中,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的,法院应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或中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五)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的审查要点

股东作为被告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并未资不抵债,不应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一般会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公司资产负债表、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证明公司资产大于负债,具备清偿能力;(2)提供公司另案生效判决,证明公司对外享有确定债权,具备清偿能力;(3)提供公司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公司尚在持续经营之中,对外具有可期待收益;(4)提供股东著作权证书、专利权证书、商标权证书、APP运行截图及其用户统计情况等,证明公司处于运营状态、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具有较高的市场价值等。

针对股东的抗辩及其提供的相应证据,法院应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上予以审查,并结合债权人的质证意见综合认定证据效力。法院应先认定证据效力,再确定证明力大小,并审查是否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从而判定是否采信股东的抗辩。如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成立,法院应驳回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如股东抗辩公司具有清偿能力不成立,法院应综合审查认定是否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如案例二中,法院应对股东应某、韩某提供的C公司资产负债表及与案外人合作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审查,必要时可联系与C公司签订合同的案外人,从合同签订时间、合同内容、双方实际履行情况等方面审查合同真实与否,并对其中公司的可期待收益予以审查。如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且上述证据能够证明C公司具有清偿能力,法院可认定股东抗辩成立,驳回债权人要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请求。

需要注意的是,在大部分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股东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应视为放弃对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债权人陈述进行反驳的权利。

(六)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审查要点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可能通过决议延长股东的出资期限,以逃避公司不能履行债务时要求股东履行补足出资的义务。此种情形本质上属于公司放弃即将到期的对股东的债权,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具体而言,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债权人可申请撤销该延长的出资期限,并请求股东按原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如案例三中,在另案生效判决之前,两位股东的原出资期限便已到期,但两位股东在另案生效判决作出后召开股东会,决议延长股东出资期限至2036年5月20日,该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严重影响债权人E公司债权的实现。此种情形下,对于股东张某、陈某应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需要说明的是,债权人可申请撤销的延长出资期限决议是指“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因为公司及其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存在应当是知晓的,债权人的胜诉判决只是法院判断债务是否真实存在的依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首先,由于公司法定资本制度历经修改变化,本文仅讨论2013年《公司法》修改后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的非破产、非解散情形中,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外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其次,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案件中,股东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其责任范围以其认缴的未出资范围为限。在部分案件中,债权人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此时法院应向其释明,债权人应明确其诉讼请求。

最后,《公司法(修订草案)》于2021年12月2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草案第48条规定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与《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的总体精神一致,但具体内容有一定出入。例如该修订草案规定公司和债权人均可向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但对“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而不申请破产”未作规定,因《公司法》修订尚未确定,故本文暂未讨论公司向股东主张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待《公司法》正式修订颁布后对本文再予以细化修正。


(根据商事庭庞闻淙、梁春霞提供材料整理)


来源:上海一中院
原文网址:https://www.a-court.gov.cn/xxfb/no1court_412/docs/202202/d_3831577.html?eqid=d4420d6e0001174000000006645f4e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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