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开发商没有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并可以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如果原设计有误,或者为了完善设计,必须对原规划设计进行变更,开发商应在报批前通知购房人,由购房者选择退房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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